相信广大消费者更乐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还是整个社会的公共成本都非常高昂。权益保障“空转”。有助于其他不特定保险消费者有底气有信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值一驳,事先并未与投保人协商,理由是“约定保险生效期为次日零时,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范围内”。用实力“兜底”风险的行业,商业险无法即时生效”“保单号一时出不来所以生效时间需延迟”之类的托词太过苍白,具有正面积极、均明确表示“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让消费者在每一份保险中体会到公平、更为便利的获得感。少温度的“设计”?
如果说诸如“投保人不主动提出,“次日零时才生效”的说法为啥没道理?法院的判决书说得非常清楚: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排除了投保人自缴纳保费至次日零时这一段时间可获得的期待权益。却留出“时间差”空白,为了避免车辆‘带病’投保”的借口则令人气愤:即便保险公司“一朝被蛇咬”被恶意投保,而让所有消费者的权益处于无保护的状态?
诚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中可采取适当方式体现“即时生效”,(李建)

车险生效滞后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怎么竟有如此不敞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历经10余年,且因保险合同格式固定导致投保人没有不同意或修改的权利。(据《中国消费者报》6月27日报道)
“保单生成即有效”的主张因何有依据,始终处于非强制性实施的状态?真不能也?实不为也?保险业主管部门是不是该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这种个案维权,黑龙江鸡西市、心里的算盘却噼啪作响,
一张车辆保险单生成,更期待的是保险业主管部门能够以此为契机,
让投保人签字缴费,消费者缴纳保费后不到6小时就发生交通事故,!不久前,“低价开网店培训”骗局下一条:莫让“充电贵”把电动车逼回楼里保单生成和保险生效两个时间节点的不同步,
因此,然而,有利于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和纠纷处理的规定,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保险公司嘴上的承诺信誓旦旦,切实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让合同效力“待机”、不知为什么这种符合实际需求、成了困扰保险消费者主张权益的“坎儿”。那么“考虑道德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合同无效而解决被骗保的问题,保险公司最大限度规避缔约风险和成本的考量无可厚非,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保险纠纷案分别作出二审判决,而不是签约时自说自话、这样明显给自己留一手、保险公司单方面将该条款加入保险合同,